根據政協章程的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委員的權利有: (1)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3)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4)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5)有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參與調查和檢查的權利;(6)有聲明退出政協的自由;(7)在堅決執行會議決議的前提下,有聲明保留不同意見的權利;(8)在受到警告或撤銷參加資格的處分時,如果不服,有請求復議的權利。
(摘自《政協機關工作人員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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