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系和地方委員會對下級地方委員會的關系是指導關系。
上下級政協之間的指導關系主要體現在:政協全國委員會通過修改、解釋政協章程并監督章程的實施,規范地方委員會的工作;地方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的全國性決議,下級地方委員會對上級地方委員會的全地區性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政協全國委員會加強同地方委員會的聯系,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地方委員會帶有共同性的問題。1954年12月4日,周恩來在《關于政協章程和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名單問題》的講話中曾就政協上下級的關系作過概括和解釋,他指出,人民政協“上下之間有指導和被指導、指示和接受指示、報告和接受報告的關系。”
(摘自《政協機關工作人員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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